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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各地方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有关要求,扎实推进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各地方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   具体通知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   当前,一些地方通过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设置招标投标隐性壁垒,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必须坚决纠正规范。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有关要求,扎实推进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现就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以下简称“信用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推动本地区相关部门规范实施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工作,深入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科学设置信用评价指标,客观公正评价企业信用状况。各地方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立即对本地区信用评价、信用评分以及信用监管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排查,聚焦评价主体、评价标准、结果应用等关键环节,推动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修订或废止有关规定,切实为各类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   二、我委将加强动态监测,对涉及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中的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通过信用平台网站畅通投诉渠道,收集问题线索,推动相关部门立行立改。   三、我委将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选取一批招标投标领域规范实施信用监管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表扬,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发布。   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将本地区排查和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于11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法规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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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将全面取消!释放积极信号

制造业是中国经济的根基,也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支柱。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由于种种原因,制造业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较多,给国内外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困扰。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中国一直秉持着开放共赢的原则,致力于建设一个更加包容、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10月18日,中国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八项行动公布,在“支持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行动方面,提及将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这是在我国制造业已基本开放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清零的基础上,又进一步。   据数据显示,今年前8个月,我国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399.5亿元,同比增长6.8%。高技术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增长19.7%,其中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分别增长39.7%、25.6%。高技术服务业中,研发与设计服务领域实际使用外资增长57.1%。同时,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3154家,同比增长33%。   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无疑为我国制造业发展注入了一针“加强剂”。我国制造业在全球的生产链、供应链、价值链中已经从过去的中低端迈向了中高端。伴随经济水平持续提高,市场需求层次不断升级,中高端、品质化、多样化产品需求增多,产业结构和需求结构不协调的矛盾日益显现。同时,面对更加严峻的国际竞争压力,以创新引领制造业向高端领域和环节迈进成为必然选择。   8月2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等六方面提出24条具体措施。   《意见》提出,支持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与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相关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除此之外,《意见》还提到,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各级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签约、建设、投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近年来,我国吸收外资持续稳定增长。《中国外资统计公报2023》显示,2022年我国全年实际使用外资1891.3亿美元,增长4.5%,按人民币计首次突破1.2万亿元,高技术产业成为重要增长点。欧盟、东盟对华投资分别增长95.3%和9.5%。如今制造业外资准入限制全面放开,意味着中国对外商投资将更加看重,也有望在连续多年稳步发展的基础上,继续加快步伐。   除了为制造业带来利好以外,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还将带动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的融合走向更深层面,为全面实现高质量增长助力。   仪器制造业作为我国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内传统产业推动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重大工程、成套装备、智能制造、环境治理、检验检疫等诸多领域,对仪器需求加速释放。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国内仪器仪表市场的迅速扩张,外资和仪器仪表企业纷纷进入国内市场。   此次中国政府宣布全面取消制造业外资准入限制,意味着我国仪器制造业将面临新的挑战与机遇。一方面,随着外资企业的高速布局以及其所拥有的技术优势,将进一步削弱国内仪器仪表制造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外资企业通过在我国投资建厂与我国企业合作,国内企业将从从中学到更多的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刺激我国仪器行业技术提升。   对国内制造企业来说,全面放开后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竞争压力,压力之下优胜劣汰,竞争力强的企业在压力面前能够顶住,甚至发展空间会更大。随着制造业对外开放水平的扩展,制造业不仅可以得到资金上的支持,外商带来的先进经验也将为我国制造业和服务业联动提供新的思路。   与此同时,制造业与服务业的联动发展效能越来越强,随着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现代服务业也会随之提升,在创新发展上打开新的空间,助力消费升级,从而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资料参考来源:中国新闻网、第一财经等) 文章链接:化工仪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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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印发矿产资源和电力市场化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紧紧围绕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工作目标,聚焦以行政手段干预矿产资源和电力市场化交易问题,压实地方和部门责任,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和电力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安全稳定供应,助力能源资源高质量发展。   《工作方案》显示,本次专项整治聚焦2023年1月1日以来全国矿产资源和电力市场化交易行为,各地要认真核查是否存在以行政手段干预矿产资源和电力市场化交易行为,重点治理以下问题:   违反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的规定。包括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违规出让矿业权;未落实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要求,对本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矿业权,不进行竞争性出让;超出规定允许的协议出让范围,违规协议出让矿业权。   设置不合理的矿业权出让条件。违反市场监管总局等4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协发〔2023〕53号)有关规定,违规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矿业权出让条件,违规增加矿业权出让前置资格审查内容,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非国有企业。   干预经营主体销售矿产品。以行政手段实施干预,限定交易、妨碍矿产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包括阻碍、限制外地矿产品进入本地区;实施严禁矿产品外运外销,以行政权力阻止本地矿产品外流;设置相关许可或规定,对跨区销售矿产品违规收取额外费用。   干预电力市场准入行为。包括对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进入电力市场设置不合理准入门槛和程序,对售电企业额外增设《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条件和注册程序以外的要求,限制交易主体自由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等。   干预电力市场交易组织行为。包括出台与现行交易规则相违背的交易方案,以交易方案、会议纪要、有关通知等文件或领导批示代替交易规则,以行政手段违规干预交易机构交易组织和电网企业调度运行,随意调整交易结果,违规减免偏差考核责任,干预信息公开和信息披露,干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市场监管行为和对违规企业的查处、督促整改行为等。   干预电力市场价格行为。包括违规干预价格形成,指定交易对象、交易电量和交易价格,采取分割市场电量、隐形确定供需比等方式限制市场竞争、人为造成供需失衡;未执行市场交易价格,针对不同地区、特定类型的主体规定歧视性价格,组织以各种名目限定价格或者变相限定价格的强制专场交易,强制分配低价电等。   《工作方案》指出,本年度专项整治工作分4个阶段开展,具体如下:(一)启动部署,收集线索(2023年9月);(二)全面自查,及时整改(2023年9月—10月);(三)评估核查,巩固成果(2023年11月);(四)全面总结,建立机制(2023年12月)。   同时,各地要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要通过整治具体问题,举一反三,对本地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的,根据权限修订、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大、政府修订或废止。   自然资源部和国家能源局汇总梳理专项整治情况,根据情况适时选择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形成以行政手段干预矿产资源和电力市场化交易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总结专项整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建立完善长效机制,重要情况报国务院。 文章链接:化工仪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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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开展水质和矿产国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

近日,国家认监委发布通知,决定在水质、矿产检验检测领域开展国际能力验证活动,组织国内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并邀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检验检测机构参与,推动标准和检测结果联通,为后续相关业务交流和技术能力提升奠定基础。   能力验证项目包括水中汞和氯化物的测定和萤石中CaF2、SiO2、TFe的测定。“水中汞和氯化物的测定”能力验证项目测试样品为水溶液,其中汞样品基质为3%硝酸,氯化物样品基质为纯水,样品规格20毫升/瓶,每个检验检测机构随机发1个浓度水平样品2瓶。“萤石中CaF2、SiO2、TFe的测定”能力验证项目测试样品为1种含量水平的萤石粉末样品,样品规格15克/瓶,用玻璃瓶包装,每个检验检测机构发放1瓶样品。每个项目均可采用多种国际标准及国家标准进行测试。   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等因素与构建国际化营商环境密切相关,检验检测互认是国际贸易便利化的重要推力。“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扩大开放的重大战略举措和经济外交的顶层设计。“一带一路”建设推动的区域经济合作也包括打通国际贸易中的认证壁垒,推动检验检测结果采信与认证机构互认。本次能力验证活动将推动国内检验检测机构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交流,有利于提高国内检验检测水平,也有促进国际检验检测互认,扩大中国认可在国际贸易中的影响力。   通知原文如下: 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开展水质和矿产国际 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的通知 认秘函〔2023〕37号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北京中实国金国际实验室能力验证研究有限公司,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充分发挥检验检测对国际贸易和“一带一路”建设的技术支撑作用,经研究,国家认监委决定在水质、矿产检验检测领域开展国际能力验证活动,组织国内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并邀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检验检测机构参与,推动标准和检测结果联通,为后续相关业务交流和技术能力提升奠定基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项目和参加要求   本次能力验证活动,“水中汞和氯化物的测定”委托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水质分析实验室承担项目实施,“萤石中CaF2、SiO2、TFe的测定”委托北京中实国金国际实验室能力验证研究有限公司承担项目实施。   具备相关检测项目技术能力的国家质检中心应积极报名参加相关能力验证项目。因故不能参加的,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具备相关检测项目技术能力的其他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鼓励参加。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联系和邀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本次能力验证活动不收取费用。   二、检测标准和样品信息   (一)“水中汞和氯化物的测定”能力验证项目   水中汞的测定可采用ISO 12846:2012《Water quality — Determination of mercury — Method using atomic absorption spectrometry (AAS) with and without enrichment》;ISO 17852:2006《Water quality — Determination of mercury — Method using atomic fluorescence spectrometry》;EPA Method 6010C: Inductively Coupled Plasma-Atomic Emission Spectrometry;EPA Method 200.15: Determination of Metals and Trace Elements in Water by Ultrasonic Nebulization Inductively Coupled Plasma-Atomic Emission Spectrometry;EPA Method 200.8: Determination of Trace Elements in Waters and Wastes by Inductively Coupled Plasma-Mass Spectrometry;GB/T 5750.6 — 2023 11.1《原子荧光法》;GB/T 5750.6 — 2023 11.2《冷原子吸收法》;GB/T 5750.6 — 2023 11.3《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5750.6 — 2023 11.4《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GB/T 7469 — 87《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等标准方法。   水中氯化物的测定可采用ISO 15682:2000《Water quality — Determination of chloride by flow analysis (CFA and FIA) and photometric or potentiometric detection》;ISO 10304-1:2007《Water quality — Determination of dissolved anions by liquid chromatography of ions-Part 1: Determination of bromide,chloride,fluoride,nitrate,nitrite, phosphate and sulfate》;ISO 9297:1989《Water quality — Determination of chloride — Silver nitrate titration with chromate indicator (Mohr's method)》;EPA Method 9212: Potentiometric Determination of Chloride in Aqueous Samples with Ion-Selective Electrode;GB/T 5750.5 — 2023 5.1《硝酸银容量法》;GB/T 5750.5 — 2023 5.2《离子色谱法》;GB/T 5750.5 — 2023 5.3《硝酸汞容量法》;GB 11896 — 89《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等标准方法。   “水中汞和氯化物的测定”能力验证项目测试样品为水溶液,其中汞样品基质为3%硝酸,氯化物样品基质为纯水,样品规格20毫升/瓶,每个检验检测机构随机发1个浓度水平样品2瓶。   (二)“萤石中CaF2、SiO2、TFe的测定”能力验证项目   “萤石中CaF2、SiO2、TFe的测定”可采用ASTM E815-2017b《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Calcium Fluoride in Fluorspar by EDTA Complexometric Titrimetry》;ASTM E463-2021《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Silica in Fluorspar by Silico-Molybdate Visible Spectrophotometry》;GOST 7619.3-1981《Fluorite. Method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calcium fluoride content》;GOST 7619.4-1981《Fluorite. Method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silicon dioxide content》;GOST 7619.6-1981《Fluorite. Method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iron content》;GB/T 5195系列萤石化学分析方法等标准。   测试样品为1种含量水平的萤石粉末样品,样品规格15克/瓶,用玻璃瓶包装,每个检验检测机构发放1瓶样品。   三、时间安排   (一)报名:2023年8-10月;   (二)样品发放:2023年11-12月;   (三)检测结果反馈:2024年1月;   (四)初步技术分析报告:2024年4月;   (五)结果发布:2024年6月。   四、其他事宜   (一)报名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填写报名表(见附件),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方式进行报名。   (二)联系方式   1.“水中汞和氯化物的测定”能力验证项目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水质分析实验室   郑蓓,李红岩,+86-10-62849466,szfxsys@126.com   2.“萤石中CaF2、SiO2、TFe的测定”能力验证项目   北京中实国金国际实验室能力验证研究有限公司   朱生慧,唐凌天,+86-10-62185713,zsh@analysis.org.cn   附件:1. 水中汞和氯化物的测定能力验证报名表   2. 萤石中CaF2、SiO2、TFe的测定能力验证报名表   国家认监委秘书处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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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风光发电、生物质能!吉林省印发能源领域碳达峰方案

作为吉林省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吉林省能源领域2030年前碳达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日前印发。   《实施方案》明确了“十四五”期间及“十五五”期间的主要目标以及七项重点任务,全面建设清洁能源大省,打造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确保2030年前实现能源领域碳达峰,提前布局碳中和。   《实施方案》提出,大力推进风电、太阳能发电规模化开发,在长春、吉林、延边等中东部地区因地制宜开发分散式风电、分散式光伏和农光互补等多种形式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实现新能源灵活开发、就近并网。广泛开展新能源乡村振兴工程,鼓励村集体参与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开发建设项目,助力乡村振兴。   同时,稳步推进生物质能综合开发利用,鼓励生物质能多元化发展,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热则热”的原则,巩固并拓展生物质发电项目,依托各地现有供热管网,积极推进生物质锅炉直燃供热。在条件允许的畜禽养殖企业周边发展生物天然气项目,推广农村清洁能源利用。注重生物质能开发进度与原料保障能力的衔接,加大地方财政对农林废弃物“收、储、运”环节的支持力度。到2025年,全省生物质发电装机达到120万千瓦左右,实现生物质能源化利用率大幅提升。   在氢能利用方面,开展“氢动吉林”行动,构建氢能“一区、两轴、四基地”发展格局。横向构建“白城-长春-延边”氢能走廊,纵向构建“哈尔滨-长春-大连”氢能走廊。积极建设吉林西部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制氢规模化供应基地、长春氢能装备研发制造应用基地、吉林中西部多元化绿色氢基化工示范基地和延边氢能贸易一体化示范基地。力争到2025年,可再生能源制氢产能达到6-8万吨/年。   在资金扶持方面,《实施方案》提出,构建与碳达峰相适应的绿色投融资政策体系,不断加大绿色信贷、绿色债券规模。加大对节能减碳项目实施、技术研发等支持力度,严格执行惩罚性电价、差别电价等环保电价政策。集中相关扶持政策向低碳产业园区倾斜,在园区用地方面给予优先保障,支持园区企业发展。积极推进碳排放权、用能权交易市场化机制建设,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   按照《实施方案》规划,到2025年,吉林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7.7%左右,风电、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3000万千瓦,为实现能源领域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到203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风电、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6000万千瓦。全省能源领域二氧化碳排放实现2030年前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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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

导 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围绕促进公平准入、强化要素支持、加强法治保障、优化涉企服务、营造良好氛围等五个方面提出28条具体措施,进一步推动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 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 发改体改〔2023〕1054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推动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进公平准入 1. 在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中,选取具有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形成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大项目清单。通过举办重大项目推介会、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开辟专栏等方式,向民营企业集中发布项目信息,积极引导项目落地实施。各地区对照上述举措,形成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项目清单并加强推介。(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工商联) 2. 扩大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行规模,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 3.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攻关,牵头承担工业软件、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基因和细胞医疗、新型储能等领域的攻关任务。(责任单位: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4. 提升民营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的供应能力,在全国县域范围内培育一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5. 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持续推出平台企业“绿灯”投资案例。(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6. 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当地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备案,开展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责任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7. 开展民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提升民营企业质量技术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牵头设立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持续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提升民营企业先进测量能力。(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 8. 按照《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工信部企业函〔2023〕4号)要求,延长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期限至2023年底。加快合同款支付进度、运用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责任单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9. 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分类采取行政处罚、督促整改、通报案例等措施,集中解决一批民营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等问题。支持各地区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国资委) 10. 修订出台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二、强化要素支持 11. 在当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和次年1—5月汇算清缴期两个时点基础上,增加当年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可享受政策的时点,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可按规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税务总局、财政部) 12. 持续确保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在6个工作日内,将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更新发布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民营企业更好防范跨境投资税收风险。(责任单位:税务总局) 13. 延长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期限至2024年底,持续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接入“信易贷”、地方征信平台等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强化跨部门信用信息联通。扩大民营企业信用贷款规模。有效落实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 14. 将民营企业债券央地合作增信新模式扩大至全部符合发行条件的各类民营企业,尽快形成更多示范案例。(责任单位: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15. 适应民营中小微企业用地需求,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联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责任单位: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16. 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外,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气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免费延伸至企业建筑区划红线。(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 17. 赋予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权,允许技术实力较强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单独或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自主评审。(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三、加强法治保障 18. 清理废除有违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原则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保护和支持。(责任单位:司法部) 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管理、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分别明确不予处罚具体情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行政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指导意见》。开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罚款事项专项清理,清理结果对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 四、优化涉企服务 20. 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支持各地区探索以不同方式服务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数字化手段提升惠企政策和服务效能,多措并举帮助民营企业解决问题困难。(责任单位:全国工商联、国家发展改革委) 21. 建立涉企行政许可相关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将中介服务事项纳入各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机构选择、费用支付、报告上传、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线上办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22. 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审计部门接受民营企业反映的欠款线索,加强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 23. 全面落实简易注销、普通注销制度,完善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完善歇业制度配套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 24.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涉企政策制定和修订应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涉企政策调整应设置合理过渡期。(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营造良好氛围 25. 分级畅通涉企投诉渠道,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开设涉企问题征集专题公告,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投诉建议系统上开设涉企问题征集专栏,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将涉企投诉事项纳入“12345”热线等政务服务平台,建立转办整改跟踪机制。持续开展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工作。(责任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 26. 开展“打假治敲”等专项行动,依法打击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网络黑嘴”和“黑色产业链”。(责任单位: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全国工商联) 27. 将各地区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国务院年度综合督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整改,对好的经验做法予以宣传推广。设立中央预算内投资促进民间投资奖励支持专项,每年向一批民间投资增速快、占比高、活力强、措施实的市县提供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 2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先进标杆的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全国工商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科技部 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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